王振明、贾奋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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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32号案件名称
王振明、贾奋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振明;贾奋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632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明,男,195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贾奋明,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王振明与贾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奋明偿还申请人王振明借款本金292.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申请人王振明负担770元,被执行人贾奋明负担300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贾奋明负担,申请执行费319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房产,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贾奋明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贾奋明无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郭 鹏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登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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