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望林、赵怀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9民初4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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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4279号案件名称
杨望林、赵怀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望林;赵怀忠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9民初4279号原告:杨望林,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赵怀忠,男,1974年9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伟,系原告同事,男,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杨望林与被告赵怀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杨望林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望林以相关单位协调解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望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杨望林负担。审判员 赵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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