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吕乐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5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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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执598号之一案件名称
吉林省城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吕乐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城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吕乐乐;长春市森新仓储有限公司;吉林原浆酒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5执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城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东天光路与北十条交汇电力小区。法定代表人:窦锐,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吕乐乐,男,1991年7月30日,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金称市镇南冲村。被执行人:长春市森新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河东路3-5号(吉林新合木业)。法定代表人:吕乐乐,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原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东湖生态经济开发区纯峰路。法定代表人:陈鸿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城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吕乐乐、长春市森新仓储有限公司、吉林原浆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吉0105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范北捷审判员 齐雅权审判员 王宏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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