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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进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4执5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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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4执52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赵进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思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进红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4执525号之二被执行人:赵进红,女,苗族,1974年09月12日生,住贵州省思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赵进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进红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540003**4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1717.5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吴治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王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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