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以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尚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4民初2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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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4民初2766号案件名称
孙以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尚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以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尚安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4民初2766号原告:孙以珍,女,194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尚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尚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404577050758G。法定代表人:裴国柱,系村委会主任。原告孙以珍与被告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尚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保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孙以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以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谢 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高 寅书 记 员 柏玮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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