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良君、黄玉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81民初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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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民初577号案件名称
郑良君、黄玉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郑良君;黄玉娥;许金丽;杨东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81民初577号原告:郑良君,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灯塔市。原告:黄玉娥,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许金丽,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杨东,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灯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良君、黄玉娥诉被告许金丽、杨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上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良君、黄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珍秀审 判 员 张诗若人民陪审员 田 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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