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澽鑫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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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506号案件名称
凤台县澽鑫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凤台县澽鑫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506号被执行人:凤台县澽鑫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凰花园35幢A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RRD3G84。法定代表人:闫家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凤台县澽鑫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21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923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4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其名下有证券、车辆、房产,仅查询到部分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执行标的并已进行轮候冻结,除此之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找到被执行公司;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2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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