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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士长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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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12号
  • 案件名称

    江苏东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士长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江苏东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士长;程诚;程磊
  • 案件缘由

    股东出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12号申请人:江苏东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MWQMUXK,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大垛镇富商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孙井银,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士长,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程诚,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程磊,男,199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士长、程诚、程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江苏东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刘士长、程诚、程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士长、程诚、程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浦湖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左月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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