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忠远、陈永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82民初4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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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234号案件名称
何忠远、陈永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何忠远;陈永夫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82民初4234号原告:何忠远,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陈永夫,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原告何忠远与被告陈永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忠远和被告陈永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忠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3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何忠远曾欠被告陈永夫轮胎款69700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将自己名下的一台别克牌小型汽车给付给被告陈永夫抵顶所欠货款,被告同时返还原告车辆差价款13100元,被告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配合被告将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车辆差价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本院。陈永夫辩称欠原告13100元属实,但原被告双方仍有执行案件尚未完结,原告尚欠我另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利息,待清算完,我该给原告多钱就给原告多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举证2021年1月19日欠条一份,载明“陈永夫欠何忠远人民币13100元。欠款人:陈永夫。”陈永夫辩称欠原告13100元属实,但原被告双方仍有执行案件尚未完结,原告尚欠我另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利息,待清算完,我该给原告多钱就给原告多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何忠远举证的欠条及原、被告的陈述,何忠远与陈永夫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陈永夫又对其欠何忠远13100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对何忠远主张陈永夫偿还欠款131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陈永夫辩称另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部分,应属于另案中相关内容,本案不予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尚欠原告何忠远13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被告陈永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运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韫同书 记 员 齐秀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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