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诚陈、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928执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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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297号案件名称
龚诚陈、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龚诚陈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928执1297号 旬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龚某某:旬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龚某某罚金一案,旬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8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龚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旬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9月17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某某缴纳罚款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龚某某已缴纳罚款20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28执129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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