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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贵祥、寇世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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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947号
  • 案件名称

    崔贵祥、寇世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崔贵祥;寇世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崔贵祥,男,194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寇世国,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满族。申请执行人崔贵祥与被执行人寇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辽0283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范佳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力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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