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广、王双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6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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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236号案件名称
王智广、王双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智广;王双子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5民初6236号 原告王双子,男,汉族被告王智广,(曾用名:王海兵),男,汉族, 原告王双子诉被告王智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2日由审判员高玉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双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智广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双子诉称,2014年十月份,被告王海兵承揽了装修牵手练歌房的工程,雇原告王双子装修,当时口头约定工程装修完就立马结工程装修款,但是当原告王双子把工程装修完后,被告王海兵(王智广)就跑了,原告多次都没有找到人。2015年8月19日原告找到被告王海兵,被告王海兵给原告出具13000元欠据一支,并约定2015年农历十月份付清。后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费1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一、欠据一支,证明2015年8月19日,被告王智广欠原告王双子工费13000元,约定当年农历10月份还清的事实。二、证明一份,证明2018年4月4日,被告王海兵向原告王双子承诺于2018年底偿还完毕所有欠款的事实。被告王智广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及答辩状。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所举第一组证据,属原始欠据,约定明确,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第二组证据,形式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予以采信。 被告王智广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8月19日,被告王智广欠原告王双子工程款13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欠据向被告索要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王智广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诉权的放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智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双子欠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王智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玉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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