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晖、叶庚新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7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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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78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朝晖、叶庚新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朝晖;叶庚新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7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朝晖,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新建路12号1栋附17号。被执行人:叶庚新,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云浮市人,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石城镇根围村委根竹围村根一队。现服刑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监狱。申请执行人陈朝晖与被执行人叶庚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8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朝晖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叶庚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传票,邮寄至该被执行人所在地。本院于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18日二次对被执行人叶庚新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叶庚新有银行存款及微信存款,名下有房产、土地及车辆,均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公安机及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置,被执行人叶庚新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该案财产刑的执行已由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5303执427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微信账户资金轮候冻结,并于2021年9月9日递交参与分配函进行参与分配;无对外投资、无证券账户、无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分别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叶庚新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叶庚新除上述查明的财产外无其他房产信息、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于2020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叶庚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2184001.12元(其中经济补偿金2155062.5元、案件受理费4988元、执行费23950.6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184001.12元。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处置,本院已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朝晖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宁北军审 判 员 周小平审 判 员 洪 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志烈书 记 员 刘润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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