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曹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2执42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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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22执420号之二案件名称
祁某、曹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祁某;曹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2执4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祁某,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曹某,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晋0622执4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曹某的工资收入,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曹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号6217568100004261356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玺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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