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淮南爱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皖0403民督7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督712号
  • 案件名称

    淮南爱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淮南爱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某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皖0403民督712号申请人:淮南爱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民生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5512722X4。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曹某某,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淮南爱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淮南爱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淮南爱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淮南市舜耕镇人民政府曹咀社区居委会签订《淮河嘉苑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单价0.25元/月/平方米,被申请人曹某某于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交纳物业服务费。要求被申请人曹某某给付申请人淮南爱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欠物业服务费人民币636.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曹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淮南爱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636.8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曹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 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