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杨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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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恢292号案件名称
程海、杨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程海;杨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恢292号申请执行人:程海,男性,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杨光,男性,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阜新市新邱区。本院在执行程海与杨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二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房产,无公积金。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光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春审判员 马闻屿审判员 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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