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肖熏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82民初38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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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82民初3802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杰、肖熏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杰;肖熏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82民初3802号之一原告:刘杰,男,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熏亮,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肖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员 阮景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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