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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肖熏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82民初38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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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82民初38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杰、肖熏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杰;肖熏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82民初3802号之一原告:刘杰,男,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熏亮,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肖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员  阮景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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