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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36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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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36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曲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曲刚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365号之三被执行人:曲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本院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9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129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曲刚罚金一案,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曲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交纳罚金1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1)黑0129执3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曲刚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XX的保险账户全部现金价值442元,并交纳至罚没款专户。因被执行人曲刚涉另起追缴违法所得案件,2021年6月1日,本院依据(2021)黑0129执3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曲刚名下车牌号为黑R22900东风牌车一辆;本院依据(2021)黑0129执36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曲刚银行存款8559.93元并交纳至罚没款专户。经本院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曲刚正在监狱服刑,且其承诺出狱后履行交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曲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0)黑0129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曲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金一万七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韩 芳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欢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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