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叱干镇东相虎村村民委员会、徐兆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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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601号案件名称
礼泉县叱干镇东相虎村村民委员会、徐兆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礼泉县叱干镇东相虎村村民委员会;徐兆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5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任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陕0425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某某19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77元。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21)陕0425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未能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并已对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的经费及其他费用以本案执行标的额为限予以冻结。除此外,未查询出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6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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