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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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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9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海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海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海旭,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真武洞居委树叶沟城南社区居委097号。委托代理人鲁静国,陕西乐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建有,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城北区高架桥农贸市场2号楼2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刘海旭申请执行王建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海旭自愿通过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有工资、奖金等存款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建有住房公积金收入来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海旭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该自愿通过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有工资、奖金等存款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建有住房公积金收入来长期履行和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9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婵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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