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颖、李雅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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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583号案件名称
许颖、李雅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许颖;李雅兰;李建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583号申请执行人:许颖,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雅兰,女,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李**,男,住长春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许颖与被执行人李雅兰、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460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李雅兰、李**于2020年10月6日前偿还原告许颖借款本息95.7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六套房产,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后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96667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4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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