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无锡市贝能电机有限公司、无锡市信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060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06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无锡市贝能电机有限公司、无锡市信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无锡市贝能电机有限公司;无锡市信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0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贝能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XXXXXXXX。法定代表人:周仁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市信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XXXXXXXX。法定代表人:毛才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贝能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信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的(2020)苏0206民特2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中双方约定:一、无锡市信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无锡市贝能电机有限公司货款81477元,该款分期支付: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剩余货款41477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二、如无锡市信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无锡市贝能电机有限公司有权就81477元未履行部分全额及违约金5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款项结清后就本案再无其它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477元。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现场查询无锡市信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丰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查明信丰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对外投资。信丰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5××××、苏B7××××、苏BY××××、苏B8××××的小型汽车,本案已轮候查封车辆档案,因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申请对信丰公司进行审计和破产。因信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未执行到位货款81477元、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特22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秀琴审判员  许正平审判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