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诺亚方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张宏伟、陈国明、刘保华、王东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4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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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419号之一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诺亚方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张宏伟、陈国明、刘保华、王东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诺亚方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陈国明;刘保华;王东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友谊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近,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玮,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诺亚方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宏伟,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陈国明,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刘保华,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东武,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诺亚方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陈国明、刘保华、王东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作出的(2020)新乌法诺证字第1678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01,502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101,502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恢4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秋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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