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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海、李涛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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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206号
  • 案件名称

    刘士海、李涛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士海;李涛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206号申请执行人:刘士海,男,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李涛,男,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刘士海与被执行人李涛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2、本院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4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爱武执行员  王丽娜执行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玮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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