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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支行、李振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2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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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2360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支行、李振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支行;李振京;马翠玲;李军伟;韩普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支行,住所地:濮阳县海通乡政府对面。负责人:王闯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付强,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李振京,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马翠玲,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李军伟,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韩普卫,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执行人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振京、马翠玲、李军伟、韩普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院作出(2021)豫0928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李振京、马翠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支行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按月利率9.6‰计算;自2020年6月6日至贷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逾期利率14.4‰计算);被告李军伟、韩普卫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军伟、韩普卫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李振京、马翠玲享有追偿权。因被执行人李振京、马翠玲、李军伟、韩普卫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信息及处置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李振京银行帐户内存款共计6317.23元已转付至申请执行人帐户内;冻结被执行人马翠玲网络资金帐户内存款1237.71元已转付至申请执行人帐户内;其他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帐户内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冻结、扣划。2、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房产、证券、工商登记、股票等财产信息。3、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军伟名下豫J×××××车辆、韩普卫名下豫J×××××、豫J69S77车辆进行了查封,并将查封期限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找不到该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该车辆下落未能进行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交续行查封申请。4、查明被执行人李军伟名下鲁A×××××车辆,因找不到该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进行查封。三、2021年9月2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张贴。四、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律师调查令的申请、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7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7554.94元,尚余262445.06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国伟审判员  高剑龙审判员  邢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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