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德磊、高祥兵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4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440号
  • 案件名称

    朱德磊、高祥兵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朱德磊;高祥兵;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分公司;安康华睿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任忠红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440号申请执行人:朱**磊,男,汉族,1988年02月11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高祥兵,男,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分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张鑫。申请执行人:安康华睿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法定代表人:余江志。被执行人:任忠红,男,汉族,1985年03月22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双龙镇。被执行人: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任忠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2085号民事调解书、(2021)陕0902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2020)陕0902民初4474号民事调解书、(2020)陕0902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朱**磊、高祥兵、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分公司、安康华睿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任忠红、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等案件中,向被执行人任忠红、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标的合计约人民币170万元,但被执行人任忠红、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安康市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增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