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双、东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恢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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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604号案件名称
胡小双、东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胡小双;东安县自然资源局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恢604号申请执行人胡小双,女,汉族。被执行人东安县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卿仁红,男,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小双与被执行人东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案由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行初220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东安县自然资源局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行初220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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