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瑞、李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7民初4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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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民初496号之一案件名称
蔡瑞、李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略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蔡瑞;李玉华;刘仁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略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7民初496号之一原告:刘仁兵,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陕西省略阳县。被告:李玉华,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陕西省略阳县。被告:蔡瑞,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陕西省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兵与被告李玉华、蔡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兵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仁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刘仁兵负担。审 判 长 晏晓春人民陪审员 高 烨 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 官助 理 张 盼书 记 员 艾 鑫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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