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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曹武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10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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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10461号
  • 案件名称

    陈波、曹武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波;曹武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0461号原告:陈波,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武,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陈波与被告曹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陈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诉。诉讼费1774元,减半收取887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审 判 员 吴 庆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彭   英书 记 员 彭英(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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