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曹武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10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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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10461号案件名称
陈波、曹武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波;曹武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0461号原告:陈波,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武,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陈波与被告曹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陈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诉。诉讼费1774元,减半收取887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审 判 员 吴 庆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彭 英书 记 员 彭英(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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