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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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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3520号
  • 案件名称

    王某、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某;陈某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宁0502民初3520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1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审  判  员   金 勇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桂玲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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