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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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3520号案件名称
王某、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某;陈某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宁0502民初3520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1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审 判 员 金 勇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桂玲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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