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鹏程、李德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6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652号案件名称
聂鹏程、李德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聂鹏程;李德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聂鹏程,男性,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李德新,男性,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本院在执行聂鹏程与李德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 波执行员 李海波执行员 曹可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明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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