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席某某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5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542号案件名称
王成、席某某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成;席红录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542号 原告:席某某,男。 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席某某与王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4025元,退还原告席某某3000元。 审 判 员 高敏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梦妮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