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图县金盾小区正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赵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760号
  • 案件名称

    安图县金盾小区正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赵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安图县金盾小区正园物业有限公司;赵国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60号原告:安图县金盾小区正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西环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瑞,职员。        被告:赵国华,男,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安图县金盾小区正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安图县金盾小区正园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16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5日的物业管理费140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安图县山水人家小区业主,原告在2014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5日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原告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合同中约定,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5日为过渡期,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收取。2015年10月15日以后每年度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原告曾多次入户向被告催要,并且粘贴催费通知单,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缴、尚欠物业管理费。涉案房屋面积为78.13平方米,2016年至2019年78.13平方米×0.5元×3年=140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根据安图县金盾小区正园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没有其他联系方式,查找不到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受理后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图县金盾小区正园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朴秀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祝文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