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康乐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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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655号案件名称
杨某、康乐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某;康乐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乐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655号原告:杨某,男,回族,生于1956年7月20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甘肃省康乐县。被告:康乐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922057577011U法定代表人:石维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如祥,男,回族,生于1969年8月10日,大专文化程度,康乐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局职工,住康乐县附城镇东桥巷15号,身份证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乐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29263012027法定代表人:唐致洁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金虎,男,回族,生于1985年10月12日,本科文化程度,康乐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局职工,住甘肃省康乐县附城镇东桥巷福欣小区2422号,身份证号:×××。原告杨某诉被告康乐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乐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因自来水总管破裂造成原告北面二层楼房面积约268.8平米的地基下陷;西面平房(厨房)三间面积约45平米地基下陷,墙体裂缝造成的损害合计约150000元(18间房子);要求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的住宅位于康乐县流川乡清水村3社205号,被告方管理的自来水总管距离原告西房(厨房)的距离约1.5米左右,厨房连接原告的北房二层楼房。2020年6月20日左右,第一被告疏于管理,自来水渗透到原告北房二层楼房地基及西房地基,造成原告北面二层楼房的地基下陷、地板凸起,不能居住生活;西面厨房的地基下陷,墙体裂缝,造成危害。当时原告修建的二层楼房及厨房总价值约850000元左右。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村上的管水员报告,将自来水关闭,以防损失扩大。原告的儿子杨亚古湃向康乐县的书记发信息,后统战部、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先后来到现场调查取证,了解损害情况,期间,第一被告曾申请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师汤禹武评估。原告曾多次找第一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第一被告声称对于农村人饮管道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康乐支公司投保,理应由第二被告理赔。但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双方之间互相推诿,对于造成原告方的损害到原告起诉为止仍然没有解决,原告的住宅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损害,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求二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第一被告的因疏于管理构成侵权,第二被告应在自己的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约150000元,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被告康乐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局辩称:原告陈述事实不准确:首先,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疏于管理有误,就目前条件,对地下管网,在水不渗出或其他情况下,是没办法掌握其地底下情况另外根据《甘肃省供水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村支管网由村上负责(同时州、县管理办法均明确了这一点)。此外村自来水管理员每天都是对管道进行巡查的,不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其次,巷道道路硬化,几乎说,给水没留任何外渗流出的通道,以至于管道破裂时,水渗入地下导致房屋地基有下陷的现象,另外,巷道口管道破裂,不可能导致15米以外房屋地基受损,也就是说房屋基础不达标。第三、由于原告没提供任何技术鉴定报告,所以原告认为造成面积约268.8m2的地基下陷没依据,我方不予认可。第四、问题发生后,我方及时对破裂管道进行了维修处理作为工程管理部门,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勘察现场,对用水户的损失做出补偿性赔付,以减轻损失,在协调解决未果的情况下,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而原告对评估结果不予认可。后经多次协商,因理赔资金额与原告需求差距太大,均未结果。为此,对杨某未提供任何房屋受损、墙体开裂,不是因房屋结构、地基等自身原因造成,而是由自来水浸泡所致的技术分析鉴定报告和房屋受损评估报告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对原告诉求对其赔偿约150000(15万元)的要求予以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乐支公司口头辩称:事故发生后,他公司派两人查看现场,当时录了视频,因为时间长视频没有了,他们认为原告的损失不太大,他们愿意在保险范围内适当赔偿,经他们他们与人饮局的协商后认为,原告的损失大约为一万多元,况且他们认为原告墙上的部分裂缝是自然开裂,房子修建已经11年了,他们的意见是协商处理,酌情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乐支公司赔付原告杨某房屋损失费3万元整(赔付款直接打入原告杨某账户),于调解达成协议后十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康乐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局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清人民陪审员 司庆军人民陪审员 杜永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小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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