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赵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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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2972号案件名称
北安市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赵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北安市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赵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2972号原告:北安市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北安市。经营者:陈某,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赵某,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原告北安市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北安市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安市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迟晓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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