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长梅、盖国林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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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882号案件名称
韩长梅、盖国林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韩长梅;盖国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882号申请执行人:韩长梅,女,1962年12月27日,汉族,个体户,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盖国林,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长梅与被执行人盖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长梅与被执行人盖国林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长梅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23执8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恢复执行。审判员 周明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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