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茂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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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192号案件名称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茂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茂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4021569L。法定代表人:王仑,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茂林,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茂林金融借款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茂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元及相应利息,并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本息合计共偿还20000元,申请人还款10000元后对剩余款项做出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该还款计划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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