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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唐明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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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627号
  •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唐明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唐明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9000596576,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时军,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唐高华,男,汉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明顺,女,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居民,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唐高华、唐明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6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泞原书 记 员 曹 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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