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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厦门林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知民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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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1知民初10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厦门林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厦门林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知民初10号原告: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西岗PE万达大厦。法定代表人:王金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辽宁开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林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之**29/div>法定代表人:林攀辉。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林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景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智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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