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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怀欣、魏梅梅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特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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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特269号
  • 案件名称

    张怀欣、魏梅梅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怀欣;魏梅梅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特269号申请人:张怀欣,女,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魏梅梅,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南开区。代理人:刘万成(系被申请人配偶),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张怀欣申请认定魏梅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6日,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怀欣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学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汪晓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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