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怀欣、魏梅梅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特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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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特269号案件名称
张怀欣、魏梅梅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怀欣;魏梅梅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特269号申请人:张怀欣,女,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魏梅梅,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南开区。代理人:刘万成(系被申请人配偶),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张怀欣申请认定魏梅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6日,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怀欣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学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汪晓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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