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常太、宁登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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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829号案件名称
张常太、宁登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常太;宁登柱;刘文霞;尹纪升;宁登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829号申请执行人:张常太,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宁登柱,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刘文霞(系宁登柱之妻),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尹纪升,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宁登秀(系尹纪升之妻),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申请执行人张常太与被执行人宁登柱、刘文霞、尹纪升、宁登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宁登柱、刘文霞、尹纪升、宁登秀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但被执行人宁登柱、刘文霞、尹纪升、宁登秀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登柱、刘文霞、刘圣田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本地不动产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宁登柱、刘文霞、尹纪升、宁登秀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常太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张常太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张常太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张常太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程序性要件与实质性要求均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张常太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宁登柱、刘文霞、刘圣田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付祥审 判 员 李西昌审 判 员 王恩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海波书 记 员 王子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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