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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路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3民初2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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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3民初2497号
  • 案件名称

    李某、路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某;路某;赵子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3民初249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路某,女,汉族,2004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路某之母。被告:赵子发,男,汉族,2001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开元大道与五龙路交叉口向南200米处怡馨年华6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5M2L679。负责人:史红伟,职务:总经理。原告李某、路某与被告赵子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路某撤回对被告赵子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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