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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鲁甫才仁、铁日巴特等克热木江·阿不来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7执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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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7执588号
  • 案件名称

    闹鲁甫才仁、铁日巴特等克热木江·阿不来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和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闹鲁甫才仁;铁日巴特;克热木江·阿不来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7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闹鲁甫才仁,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申请执行人:铁日巴特,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执行人:克热木江·阿不来提,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闹鲁甫才仁、铁日巴特与克热木江·阿不来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民终2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克热木江·阿不来提应当向闹鲁甫才仁、铁日巴特支付欠款94109.3元。因克热木江·阿不来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闹鲁甫才仁、铁日巴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村(社区)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23000元,债权尚余7110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新2827执5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克热木江·阿不来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闹鲁甫才仁、铁日巴特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亚东审判员    达仁审判员    迪力木拉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孜克尔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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