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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鹏会、谭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吉0211财保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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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财保88号
  • 案件名称

    纪鹏会、谭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纪鹏会;谭鹏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11财保88号申请人:纪鹏会,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谭鹏,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人纪鹏会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吉0211民特82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鹏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鹏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上列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谭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武 洋审判员 于大民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士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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