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远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9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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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915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远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远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9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吴兆庆。被执行人:高远福,男,汉族,1974年12月17出生,河南省汝南县人,住河南省汝南县,现住平利县老县镇。被执行人:曹圆圆,女,汉族,1986年10月26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瀛湖镇,现住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中路,系高远福之妻。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远福、曹圆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远福、曹圆圆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向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4万元,并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按月利率8.5‰承担利息,自2018年3月25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月利率11.9‰承担逾期利息,利随本清,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670元。权利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远福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中路有房产一处,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陕0902执915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屋予以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曹圆圆名下在银行有存款105074.63元,已依法予以冻结并划拨至本院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领取。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信使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9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增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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