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兵辉、崔丽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21执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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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21执1352号案件名称
户兵辉、崔丽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户兵辉;崔丽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21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户兵辉,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5日,通渭县寺子川乡人民政府干部,住通渭县。被执行人:崔丽娟,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6日,通陇阳镇人民政府干部,住通渭县。本院立案执行的户兵辉与崔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1)甘112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崔丽娟偿还申请执行人户兵辉借款6万元,负担本案执行费8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崔丽娟的银行存款4408元,其中扣除执行费800元,剩余3608元由申请人户兵辉领取。并冻结被执行人崔丽娟的工资账户,待冻结期满或账户余额足以清偿全部款项时予以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1民初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世勋审判员 沈子杰审判员 常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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