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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郭小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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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13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郭小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郭小鹏;温小花;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负责人: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芳芳,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小鹏,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温小花,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881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塔支行与郭小鹏、温小花、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小鹏、温小花、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小鹏、温小花、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偿还借款178376.87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80元、执行费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郭小鹏、温小花、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郭小鹏、温小花、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小鹏、温小花、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小鹏、温小花、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被执行人郭小鹏、温小花、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及上年度收入,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小鹏、温小花、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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