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孙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4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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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4544号案件名称
梁某、孙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梁某;孙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分行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2民初4544号原告:梁某,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被告:孙某,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分行,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新昌街兴业大厦底商**。负责人:秦某。原告梁某与被告孙某、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因原告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梁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静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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