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肖华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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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358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肖华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肖华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委托代理人:董治国,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肖**,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肖**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苏0281民初16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周肖**应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31736.66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元、保全费34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周肖**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周肖**未履行义务。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周肖**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三、本院至周肖**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因周肖**拒不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周肖**的财产线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周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周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无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周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生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峥莉审 判 员 闵永刚审 判 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培银书 记 员 陆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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