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发、邓洪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18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186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洪发、邓洪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洪发;邓洪艳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2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洪发,男,1941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锦裕,海宁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邓洪艳,女,1973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孙洪发与被执行人邓洪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洪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邓洪艳向申请执行人孙洪发支付执行款12103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8元、执行费171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当地调查其近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1716元、执行费478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21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朱卫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虞森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