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洪发、邓洪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18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1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孙洪发、邓洪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孙洪发;邓洪艳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2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洪发,男,1941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锦裕,海宁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邓洪艳,女,1973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孙洪发与被执行人邓洪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洪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邓洪艳向申请执行人孙洪发支付执行款12103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8元、执行费171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当地调查其近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1716元、执行费478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21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朱卫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虞森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